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93********,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凤城市**镇**村**组。因赌博,于2019年5月10日被凤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凤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凤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凤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凤城市**镇**酒店对面,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后王某某离去又折返回未来酒店附近时,于某某持酒瓶将王某某打伤。在王某某前往**医院就医时,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追至医院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头部、颈部多处受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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