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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登新)(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0917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董某、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董某向被害人刘某某借身份证帮朋友办事,并给了刘某某好处费,2019年11月董某又找刘某某索要身份证办事用,但刘某某有些不情愿,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董某叫于某某跟随,两人一起来到旅顺口区九三路刘某某租住的车库内,看到刘某某后董某和他口角了几句就对刘某某头面部和身上拳打脚踢,随后刘某某称其身份证在房东手里,董某、于某某便带刘某某去寻找房东未果,董某更加生气想教训刘某某,董某、于某某打出租车带被害人刘某某到旅顺口区启新街与鸡冠山路交汇处僻静地带,董某用脚踢刘某某,用拳头打刘某某的面部,于某某用脚踩刘某某的手。停手后二人将受伤的刘某某送回租房车库内离开。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刘某某伤势恶化,经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认定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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