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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祯)(公开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男,1950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500906xxxx,汉族,群众,本科文化,自2008年9月至2012年5月任临清市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某省某市某区,住某省某市某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临清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日,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于某等七个自然人股东,经临清市工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临清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一千万,被不起诉人于某担任总经理,年薪30万。2012年3月15日某某公司股东李某甲、赵某向临清市公安局举报,称被不起诉人于某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经初查,该局于同年5月4日,对被不起诉于某等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后以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某某公司帐目显示,于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应领年薪三次,实领年薪4次,每次24万元。公司虚列支施他人施工费39万元,用于被不起诉人于某个人增加注册资本金。以上共计涉嫌职务侵占63万元。被不起诉人于某拒不认可上述职务侵占行为,辩称公司为补税等原因多次调整账目,且财务处理系公司财务人员职责范围,其本人不懂财务账目制作,也没有安排上述财务处理事项。某某公司出纳李某乙、监事洪某等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另,2014年6月9日某某公司全体股东向临清市公安局申请撤销于某职务侵占案件,称于某账面债权与其认定的金额相差132923元,某某公司通过调减于某的公司债权额,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故经公司股东会议商议决定,申请撤销于某案件。经过退查,目前在案证据认定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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