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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云小静)(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云某某,曾用名无,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2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云某某伙同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信息资料,通过唐山**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保在**银行玉田支行贷款18.4万元购买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后赵某某、云某某将车抵押给他人,且未偿还过银行贷款。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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