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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仁欠才让)(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30011982********,藏族,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合作市,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6月1日退回合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3月20日19时30分许,仁某某驾驶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合作市**大酒店院内与严某某停放的甘A*****小型越野客车相撞,后将**大酒店门口电动门撞断后驾车逃逸,21时05分许,民警在合作市**行政村**小学门前的商店门口处将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查获,并在商店内将仁某某抓获,仁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机将仁某某带至甘南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2020年3月22日,经委托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仁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7.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认定,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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