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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仇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住安徽省肥西县**镇**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肥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3日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官亭镇童大井村官塘村民组官大塘旁边车牌号为皖******的面包车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92号散装汽油338升、加油设备一套。经侦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自2019年1月以来,在未获取相关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官亭镇童大井村官塘村民组官大塘旁边利用车牌号为皖******的面包车对外销售散装汽油,并从中牟利,销售金额达8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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