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付**,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3948,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期**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至6月,丁**(另案处理)带领付**等人使用他人银行卡在重庆、广州、北海等地ATM取现400余万元诈骗所得钱款,犯罪嫌疑人付**明知是诈骗违法之钱款,仍然取现转移赃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认定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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