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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付刚)(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64********,满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巷**,因涉嫌诈骗罪,经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11月13日,本院退回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0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 19年4月,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编造虚 假事实,对被害人常*说,其能够找人给常*开办的幼儿园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常鸿信以为真,于同年4月30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 给付某某的卡号为62284505680******的农业银行 卡 转账5万元。付某某收到钱后,并未给常*办事,将常*转账的5万元 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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