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博兴县**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博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日6时许,付会华和付某某在博兴县锦秋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湖区**路**2里路地段因琐事发生口角,两人相互撕扯殴打对方,撕扯打架过程中致付会华倒地腰部受伤。2019年1月9日,经法医鉴定付会华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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