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高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期间,黄某某电话联系付某某说想叫人去他家赌博,付某某表示同意但要收卫生费,黄某某答应了。后黄某某带杨某某、况某某、熊某某等七八人到付某某位于灰埠镇银树村榨下自然村的家中打三公赌博,以每盘出现“合憋”的方式抽钱,每盘最少押100元,抽满1000元为止,其中500元作为付某某的卫生费,另外500元归
黄某某。黄某某带人在这里赌博三、四次,每次付某某都会抽500元卫生费,并提供硬中华香烟给赌博人员抽,一包45元的硬中华香烟付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赌博人员,100元从赌桌抽取。付某某共抽取卫生费和卖硬中华香烟非法获利约3000余元,黄某某共抽头渔利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中在抽头渔利金额上基本吻合,在付某某家开赌场共抽头渔利约3500元;参赌人员是否累计达到二十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参赌人员大多数为外地人,且为在外务工人员,已找不到,该案已无二次退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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