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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付艳玲)(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61********,满族,大学文化,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西公(刑)诉字[2020]061号起诉意见书认定:

马立志为了开展免疫细胞治疗,于2018年3月9日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美克拉(大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用朱君涛为**、聘用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为**,与大连医科大学肿瘤干细胞研究院合作,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护士从被治疗者体内抽取50ML外周血液,经大连医科大学肿瘤干细胞研究院实验室进行细胞培养后,注入生理盐水,形成150ML的混合液,再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回,回输入被治疗人体内。

马立志先后介绍、组织对张石、高岭昕、李永为、马晓岩、顾景文、刘元光、邓勇、艾兴有、刘明宇、张克喜、郭海鹰、赵圣楠、李岩欣、耿立伟、李耸巍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并收取张石治疗费4.9万元、高岭昕治疗费9.8万元、李永为治疗费4.5万元、马晓岩治疗费4.9万元;并与顾景文、刘元光、邓勇、艾兴有约定,由顾景文借款50万元、刘元光借款50万元、邓勇借款100万元、艾兴有借款100万元给马立志,所借款项一年期间的利息作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四人提供免疫细胞治疗的费用。为刘明宇、张克喜、郭海鹰、赵圣楠、李岩欣、耿立伟、李耸巍进行的免疫细胞治疗,未收取费用。

朱君涛介绍曹利民、郭素萍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免疫细胞治疗,并经手收取曹利民、郭素萍二人治疗费共37.5万元后交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受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冒充免疫细胞治疗与基因解读**、教授的身份,向接受免疫细胞治疗的客户解读基因报告、介绍免疫细胞治疗的好处以及接受治疗后的注意事项,协助马立志开展免疫细胞治疗。

经本院审查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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