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曾用名代某乙,小名“小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5323281982********,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农民,家住元谋县**镇**村委**村**号01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元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代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不起诉人代某甲在元谋县元马镇嫖娼认识邓某某,后二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邓某某仍继续到元马镇街上招嫖卖淫。因邓某某没有身份证,代某甲即在元马镇**村**旅馆租了一间房间作为邓某某卖淫的场所,接送其上下班、保管卖淫违法所得。2019年03月18日凌晨,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将二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有容留卖淫行为,但现有证据认定代某甲主观明知或者应当明知邓某某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刑事申诉部门提出申诉。
2020年7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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