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绰号“代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华坪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社区**路**号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大厦*栋****。2011年9月因赌博被华坪县公安局处予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华坪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代某某,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代某某于同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冉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4月至7月期间,代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陈某、虞某某先后在华坪县中心镇**大厦****号房、华坪县**镇河东**公司路口的****组织人员进行“哈鸡”赌博,通过每把牌提取“水钱”的方式抽头盈利,每天抽头盈利1万元至2万元。**大厦****号房的“哈鸡”赌博持续了半个月左右;****的“哈鸡”赌博持续了一个月左右,累计抽头盈利30万元至40万元。抽头盈利由代某某、陈某、张某某、张某某、虞某某支配。陈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每借1万元收取每天500元的利息,参赌人员不同程度向陈某借高利贷用于赌博。
代某某、张某某、陈某、张某某、文某某在经营****期间,邀约参赌人员到****二楼、三楼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每一场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200元服务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向参与打麻将赌博的参赌人员抽头渔利共计5、6万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赌博堂子的股东成员及其在堂子里面所起的作用、具体的出资、分红情况等不清楚;抽头渔利情况、赌资情况、参赌人数情况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认定代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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