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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代金龙)(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79********,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沈阳**电器有限公司朝阳**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华南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小区**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日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31日至8月30日、2019年9月27日至11月2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1 月起,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利用其为国美电器朝阳分部业务**的调拨权限,自国美朝阳物流仓库中调出111 台家电,私自售卖给他人,从中谋取暴利,涉案价值共计39 万余元。其中空调86 台、彩电21 台、冰箱2 台、冰吧1 台、洗衣机1 台。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代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无法认定实际占有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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