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令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1212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号,住遵义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令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令狐××受万××(另案处理)雇佣,负责招聘“兼职人员”到万××指定的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实名制手机卡。2019年7月18日之前令狐××负责招聘“兼职人员”,然后让“何恩博”带“兼职人员”去注册办理手机卡。2019年7月18日后,由令狐××负责招聘和带“兼职人员”去注册实名手机卡。令狐××确认以每张卡15元的价钱总共向“兼职人员”收购手机卡1153张,并以每张卡25元的价格转给了万××。令狐××收到万××转账款项总共27782元,减去“兼职人员”和“代理人员”的费用成本后,令狐××获利5035元。
被不起诉人令狐××与万××、王××、汤××、杨××(均另案处理)等人具有严密架构,由万××招聘带领兼职人员办理实名注册手机卡,或向所雇佣的杨××、令狐××等人收购“兼职人员”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然后通过王××联系“客户”出售手机卡。其中有3张手机卡流入诈骗人员手中,经核实由该条链贩卖出去的实名制手机卡18934304370、18923179545号码涉及电信诈骗案3宗,涉案金额16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令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