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72219********2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城*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12月间,刘某某(在逃)伙同邹某(在逃)、侯某某(在逃)经营、管理四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成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销售推广公司进行合作,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编造话术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被害人购买“零到易”手机炒股软件(以下简称:零到易APP)的会员服务,造成百余名被害人损失300余万元。任某某明知四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诈骗活动,仍与该公司合作,在销售零到易APP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非法获利约1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任某某12万元涉案款,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二款之规定,系违法所得,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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