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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任伟)(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18〕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西城******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7年8月2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至玉田县公安局。玉田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二三月份,赵某甲加入一个“气枪打鸟”的QQ群,通过该群内一名好友添加一名为“和尚粮厂”的微信号(该微信实际使用人姚某某)。赵某甲通过微信转账花费120元由姚某某手购买500颗气枪铅弹。后赵某甲又通过一个“玩气枪”QQ群向群内好友出售气枪铅弹。收到买家转账后,赵某甲将其中一部分钱微信转账给姚某某,让姚某某为其发货,赵某甲从中赚取差价。2017年三月至四月份,赵某甲先后让姚某某给陈某某和赵某乙(实际购买者任某某)各发货1000发铅弹。经鉴定,由陈某某处查获疑似铅弹880发均为直径5.5cm、长8.0cm的自制铅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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