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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任国宏)(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现住白山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新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新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街帮****公司内以可以办理买卖****小区地下停车位(4区D63号)为由对受害人荣某某实施诈骗,共计诈骗8.5万元人民币。

2.2017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街帮****公司内以可以办理买卖****小区地下停车位(3区C56号)为由对受害人王某某实施诈骗,共计诈骗8.5万元人民币。

3.2017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街****公司内以可以办理******小区地下停车位(2区D30号)为由对受害人于某某实施诈骗,共计诈骗8.5万元人民币。

4.2017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街****公司内以可以办理买卖****小区地下停车位(4区D57号)为由对受害人綦某某实施诈骗,共计诈骗8.5万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收取四名被害人购买车位款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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