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任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XXXXXXXX5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无前科。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7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XX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7日开始,被不起诉人任XX与受害人马XX签订租赁合同,并租赁价值39000元工程设备,租赁费用8000元,合计47000元,任XX至今未归还建筑设备和租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XX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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