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24日,在唐山火车站附件“家和”招待所内,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姜某甲虚构事实,向郑某某谎称:姜某甲与时任唐山市市委书记姜某乙系亲属关系,并以通过姜某乙秘书韩某某的关系,能帮助郑某某中标玉田县伯雍大街建设项目工程为名,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00万元,任某某、姜某甲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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