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吴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吴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7日22时许,任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因感情纠纷,任某某便在电话和短信中扬言将其和其家里人杀害,当王某某驾驶自己的路虎牌陕A*****号车向吴起镇**村道庙组家中行驶途中,任某某驾驶自己的福特猛禽牌陕J*****号车在其车后尾随,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吴起县***小学处时,任某某用汽车将王某某驾驶的汽车别停,后任某某便下车踢打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王某某见状便驶离现场,继续向马营桥方向行驶,任某某便继续追赶王某某。当行驶至**桥转盘处时,任某某驾驶自己的车刮碰到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并逼停该车,王某某在转盘处掉头,向吴起县县城方向行驶,任某某继续追赶,当行驶至吴华公路某某组路口处时,任某某用车将王某某驾驶的车撞到路边沟渠,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同时也跌落到该沟渠。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吴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牌号为陕*****号路虎车、车牌号为陕J*****号福特猛禽车及两部华为手机退回吴起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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