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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任波)(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彭水县**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6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期间。任某某班组在鼎城区**湾**园承包了部分楼顶的木工项目,该工程的工程款为2764100元,这笔工程款长沙市**有限公司已全部支付到位。在此期间任某某共拖欠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丁、庹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鼎城区天悦湾碧桂园务工的工资共346100元,2019年1月18日鼎城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任某某在2019年1月23日支付其所欠的工资346100元。后任某某一直以和长沙市**有限责任公司还没有完成结算由,拒不支付冉某某、冉某乙、冉某丁、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的工资。而且任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还购买了一台价值约10万余元的启辰牌汽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任某某是否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存疑。任某某辩解自己购买的车辆首付款是借的,现在车贷都还不上,经过两次退补,公安机关均未查清任某某是否有转移财产、逃匿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未查清任某某的资产状况、银行流水、支付宝和微信资金去向及购买此辆车的资金来源、是否是贷款购买,公安机关也未对此辆车进行价值鉴定。

2.任某某供述,班组在**园**湾工作时,抢工费、点工等5项合同外增补内容未得到工程款支付,而鼎城区**园**湾现场负责人李某某陈述这5笔费用都认可,但已经在总款项中支付完毕,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存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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