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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任玲)(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榆林市榆阳区**银行**支行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路**园**排**号。2018年5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靖边县公安局对不批捕决定提请复议,同年6月30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维持原不批捕决定,同年7月3日靖边县公安局提请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同年7月13日解除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维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原不批捕决定。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30日以靖公(刑)诉字(2019)562号起诉意见书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6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报(移)诉(2019)7号移送案件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意见书认定:

2007年3月23日,白某某注册成立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2010年2月10日,**房地产法人白某某与任某乙(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的丈夫)签订了一份《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双方约定,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出资2500万元,白某某出资500万元及提供土地,各占出资总额50%,共同开发靖边县**路北段的“**”小区,2013年**小区主体完工,共建667套房屋,其中违规超建50套房。2016年3月10日,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地产违规超建的50套房予以没收。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将此事告诉了罗某某(已起诉)。2016年3月11日至今,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单独将上述商品房卖出去5套,卖得赃款72万元,另有26万元未收回。另外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伙同罗某某将上述商品房卖出去3套,罗某某负责寻找买家,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具体负责办理交接房子手续,两人都在购房合同委托人处(出售方)签字,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卖得赃款76万元,另有12万元未收回。该二人在卖房时向别人说他们是受靖边县政府委托,变卖、出售被没收的商品房。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现有证据证明任某甲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及案件被害人均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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