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任**先后在陈**处存了30万元。平时任**经常到陈**的店,在陈**店里忙的时候,其还给陈**帮过忙,偶尔开过收款单据。在2019年1月19日,陈**意识到可能案发,给任**的银行卡里存了30万元,放在了陈中艳处,后任**从陈中艳处拿了银行卡将里面的30万元取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任**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