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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街道办事处临江**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均已起诉)向解某某放裸贷,王某某要解某某打了一张12000元的借条,解某某实际到手10000元,利息200元一天,因解某某有裸照在王治中、胡某某手上,此次未拍裸照。

2、2020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某、王某某(均已起诉)向一名叫葛某某的女子放裸贷,王某某要求葛某某打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葛某某实际到手7000元,利息200元一天,王某某给葛某某拍摄了裸照。

3、2020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某、王某某(均已起诉)向杨某某放裸贷,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放贷时以不予放款作为要挟,强迫杨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胡某某要求杨某某打了一张8000元的借条,杨某某实际到手5000元,利息120元一天。胡某某在强迫杨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拍摄了做爱视频,并之后将视频传播给王某某观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向同案人胡某某、王某某提供的资金是否用于敲诈勒索并对该行为属于“套路贷”行为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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