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路*号*号楼***室,系安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宗义,陕西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为争夺安康高新区**小区内铝合金装修生意,警告安康**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销售经理李某甲不得到**小区开展业务,并于2017年6月5日对**公司的门店实施打砸,引发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不满。2017年6月8日早,在何某甲的安排下,李某甲电话告知郭某某当日下午他们将要到**小区为客户测量门窗。14时许,何某甲与赵某某、何某乙、胡某某等人先后分两批进入康泰园小区,何某甲告知大家如遇对方动手便予以还击。后何某乙和李某甲两人在**小区**号楼下与冯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相遇,冯某某上前搂住李某甲的脖颈,何某乙、李某甲、赵某某、胡某某等人用拳脚殴打冯某某、李某乙,致李某乙头皮破裂,冯某某、刘某某面部、颈部受伤,经鉴定李某乙伤情属轻微伤。之后,何某甲和赵某某、何某乙、李某甲、胡某某等人使用皮带将冯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捆住后押送至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观上是否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的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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