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1日开发区农场于某报警称,其母亲所在农场职工家属院家中物品被盗,其中被盗的还有其同一家属院的孙**、黄**、平**三户,经查系何某某在农场职工家属院施工时,组织施工队私自将孙**、黄**、平**三户住户家中物品衣橱、冰箱、柜子、桌子等物品搬至农场职工家属院一处院落,集中保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何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盗窃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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