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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好贵)(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延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延津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延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在延津县**乡集会上一个路边摊男子处购买散装油麦菜、面条棵菜籽,后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将这些菜籽撒种到**乡**村自家菜园内。2020年3月9日16时许,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菜园内种植有疑似罂粟幼苗,随后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告知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菜园内种植有疑似罂粟幼苗,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得知后即表态如果是罂粟幼苗,他愿意主动铲除,并对该幼苗拔了几株,后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制止。延津县公安局民警组织人员将该幼苗铲除后并清点,被铲除的幼苗共3570株。经延津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该3570株植物幼苗均为罂粟(幼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何某甲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的故意;客观方面,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在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菜园内种植有疑似罂粟幼苗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即表态如果是罂粟幼苗,他愿意主动铲除,并对该幼苗拔了几株,后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由此,立法本意规定了一定的“宽缓期”和免除处罚的条件,本案中,公安机关剥夺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自动铲除的权利。延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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