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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文武)(公开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吉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村**号**室使用电脑在互联网上帮董某某、张某某等人架设《问道》私服100余个,每架设一个服务器收费在200元至500元之间不等,截止2018年11月11日,共计获利87478.4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目前证据无法确定何某某帮他人架设《问道》私服非法经营或违法所得具体数额,吉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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