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兴仁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
兴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5日至9月20日期间,被害人杜某某在网络上添加微信名叫“婧婧”的微信用户,“婧婧”在网络上推荐一个名叫普罗汇金融二维码给杜某某扫码下载,杜某某在手机上安装普罗汇金融APP后,分多次在该APP上投资,并在该平台获取几次增值返利。初期的投资激起杜某某的投资兴趣,2019年9月11日杜某某准备提现时,被平台拒绝。平台显示开户行和卡号错误,后被该平台以缴纳解冻金为由诈骗了杜某某255960元。杜某某将被诈骗的155960元钱转入户名为蔡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同日,通过蔡某某的银行账户将杜某某被诈骗的钱中的20000元转入何某甲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中,将20000元转入何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将20000元钱转入何某甲的海峡银行账户中,将20000元转入何某乙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中,将20000元转入何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何某甲于同日在福建省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河信用社网点ATM机上、工行福建省漳州市云霄支行ATM机上、福建海峡银行云霄支行ATM机上将转入的钱全部取走,何某乙于同日在福建省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ATM机上、工行福建省漳州云霄支行ATM机上将转入的钱全部取走。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实施了诈骗行为,也不能证实何某甲取款时明知该笔资金系犯罪所得。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七日以内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