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林)(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72219********6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12月,四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刘某某(在逃)、侯某某(在逃)、邹某(在逃)为推广、销售名为“零到易”的手机炒股软件(以下简称:零到易APP),与成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代理公司进行合作,约定由代理公司向客户销售零到易APP会员服务,并将客户购买会员服务支付价款的75%至85%的收益返还给代理公司。何某在成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推送虚假股票上涨图片、编造话术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被害人购买零到易APP会员服务,造成20余名被害人损失5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何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何某的涉案款物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