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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6223011974********,甘肃省**县人,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 24日被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3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何某昌(另案处理)手机下载交易猫APP、快商通APP、福客来APP、彩神1APP、彩神2APP、QQAPP等软件,在“交易猫”平台搜索购买“王者荣耀”账户信息,使用“刷圈兔”APP制作虚假交易截图发布,利用“福客来、彩神”赌博类APP把骗取来的钱洗白后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后通过手机微信将钱再转给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止案发,何某昌通过微信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手机银行卡转入现金715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手机微信收到现金为何某昌违法犯罪所得,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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