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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农民。因犯强制猥妇女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冯荣,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8日16时许,雷州市**交警中队**杨某某和**梁某某、周某某等人在雷州市群众大道昌大昌附近路段处查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小车违章停放时,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肆意谩骂、辱骂杨某某等人,在杨某某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小车证件查证时,因当时无法鉴定证件真假,杨某某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说证件有嫌疑,需要带回中队检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以交警同志没有权利插口其证件为由动手抢夺证件,杨某某见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抢证件,就要将其强制传唤回中队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手打伤杨某某嘴部上唇,后梁某某和周某某帮忙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制胜,在制服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多次辱骂、威胁和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且自称其要刺死执法人员的家属,以胁迫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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