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9********,汉族,硕士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居委会新堤路**号。2019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同年4月4日被中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某,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查侦查,同年12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乙明知是何某丙(另案处理)受贿的款项,收取现金556万余元存入银行,然后多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转给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使用,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收到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何某丙一家日常生活的花销及房屋的装修项目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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