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1********,汉族,中专文化,贺州市**农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八步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7日退回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0日侦查机关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通过向柳州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北湖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果蔬烘干机,将实际价格为13200元的5HD-90型号果蔬烘干机的销售发票虚开至38000元和43000元金额,然后以零元购机方式把HD-90型号果蔬烘干机销售给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八步区莲塘镇、贺街镇等地的村民。何某某让村民配合其将果蔬烘干机安装好并报至贺州市平桂区、八步区农业农村局验收通过后,由村民到农业农村局办理并领取购置补贴每台15000元,村民将15000元补贴全部返还给何某某。何某某通过吃差价方式骗取政府补贴,每销售一台HD-90型号果蔬烘干机可获利约1000元多人民币。何某某销售60至70台HD-90型号果蔬烘干机,领取政府补贴90多万元,从中获利6万多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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