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11998********,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松原市前郭县**镇**村,住松原市前郭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7月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
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6日,陈亮在关俊仁、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怂恿和帮助下,注册了松原市代金商贸有限公司和松原市好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将这两个公司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关俊仁。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高爽在陈亮、关俊仁、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怂勇和帮助下,注册了松原市剑虹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以每个公司手续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中三个公司卖给关俊仁。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张鑫东在陈亮、关俊仁、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从勇和帮助下,注册了松原市卓卓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以每个公司手续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中三个公司卖给关俊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其没有和关俊仁帮陈亮办理三个企业的工商执照等相关手续,其拉过陈亮去过开发区工商局,但是不知道陈亮是去干啥去了;陈亮证实是关俊仁和何某某带着去工商局和银行办营业执照等手续;关俊仁证实没给陈亮办过公司的手续,何某某给没给他办过我就不知道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张鑫东办理公司手续是其姐夫关俊仁领着去办的,关俊仁打电话让其开车拉张鑫东去金钻对面银行办对公账户和银行卡,其没领过张鑫东办件;张鑫东证实去德惠、长春、农安、长岭办件都是何某某开车拉着我去的,去的时候除了何某某还有另外两三个人,有男有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是否带陈亮、张鑫东注册公司并买卖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何鑫,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1199802150417,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松原市前郭县前郭镇粮窝村,住松原市前郭县前郭镇粮窝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7月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鑫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
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6日,陈亮在关俊仁、被不起诉人何鑫的怂恿和帮助下,注册了松原市代金商贸有限公司和松原市好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将这两个公司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关俊仁。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高爽在陈亮、关俊仁、被不起诉人何鑫的怂勇和帮助下,注册了松原市剑虹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以每个公司手续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中三个公司卖给关俊仁。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张鑫东在陈亮、关俊仁、被不起诉人何鑫的从勇和帮助下,注册了松原市卓卓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以每个公司手续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中三个公司卖给关俊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鑫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何鑫供述其没有和关俊仁帮陈亮办理三个企业的工商执照等相关手续,其拉过陈亮去过开发区工商局,但是不知道陈亮是去干啥去了;陈亮证实是关俊仁和何鑫带着去工商局和银行办营业执照等手续;关俊仁证实没给陈亮办过公司的手续,何鑫给没给他办过我就不知道了。被不起诉人何鑫供述张鑫东办理公司手续是其姐夫关俊仁领着去办的,关俊仁打电话让其开车拉张鑫东去金钻对面银行办对公账户和银行卡,其没领过张鑫东办件;张鑫东证实去德惠、长春、农安、长岭办件都是何鑫开车拉着我去的,去的时候除了何鑫还有另外两三个人,有男有女。被不起诉人何鑫是否带陈亮、张鑫东注册公司并买卖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何鑫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何鑫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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