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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前水)(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系鹰潭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鹰潭市月湖区**巷**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有,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榕斌,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4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3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被害人杨某某欲从鹰潭农商银行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需将抚州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抚州市的贷款还清,才能用该公司继续抵押贷款。为此,杨某某向余某某借款500万元,用于偿还在抚州市农商行部分贷款,2015年12月18日,余某某通过其名下的**实业公司转账500万元到腾**公司账户。抚州贷款还清后,杨某某用其抚州公司资产做抵押,以鹰潭市全**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在鹰潭市农商银行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贷款成功后,通过受托支付,4000万元转到余某某实际控制的鹰潭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2015年12月28日,杨某某通过华***公司向**实业公司转账50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借款。2018年3月,余某某伪造一份《担保书》和一份《协议书》,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某的腾**公司没有偿还所借的500万元。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杨某某均败诉,其腾**公司资产被查封。后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担保书》和《协议书》均系伪造。

本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充足证据认定涉案的《担保书》和《协议书》均系伪造,也无充足证据认定所转账的500万元款项性质,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余某某实施了隐瞒全部债务已经清偿,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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