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太仓市**镇**路**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0月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许某某、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月19日两次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9日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太仓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被害人许某某向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借款3万元用于还债,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要求被害人许某某请客以表感谢,被害人许某某连续十余次请客吃饭、在KTV消费(均由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结账,但消费的钱都算被害人许某某向余某某借的钱),实际消费总金额约13万。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利用被害人许某某不知道具体结账数额的情况下,谎称被害人许某某欠他19 万元人民币(包括之前被害人许某某向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借的3 万元),并让被害人许某某写下10万、9万的欠条各一张,分别交给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陈某某以此借条向被害人许某某的父母讨债,拿到人民币16.5万元。其中约3.5万元为诈骗所得。
2015年年初,被害人顾某某向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借款6万元用于还债,并向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支付高额利息。后被害人顾某某无力支付利息,于2015年5月、8月写下2万、1万的欠条用于支付利息。2016年3月,被害人顾某某无力支付利息,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让被害人顾某某向其表弟刘某某借款5万元用于归还利息,但实际上该5万元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转账给刘某某之后再借给被害人顾某某的。事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谎称该5万元其已经还给刘某某。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凭借上述14万元的欠条,向被害人顾某某的家属讨要人民币8 万元。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获取人民币共计约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仓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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