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9*******,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鹤塘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份至案发,吴某某、余某某在方城县小史店镇林场村越界开采饰面花岗岩。经鉴定,泌阳县某某石业有限公司在小史店镇非法开采花岗岩饰面石材21516立方米,共造成矿产资源直接经济损失6304188元。经重新鉴定,泌阳县某某石业有限公司在方城县小史店镇林场村非法开采花岗岩饰面石材93792.1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281376.3立方米,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047342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余某某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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