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3月3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5日、4月27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聘用为员工,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要求,余某某被派驻到华安保险公司负责雷州片查勘定损工作。2016年,同案人王某某(另案起诉)因父亲被车伤住院而认识从事保险理赔工作人员余某某,同年6月29日,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成立雷州市礼恒交通信息资询有限公司经营交通事故信息查询、代办交通事故理赔手续业务。此后,余某某收取王某某的好处,经手处理了王某某提交的12宗虚构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1、湛雷公交认字[2017]第5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理赔案;2、湛雷公交认字[2017]第005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理赔案;3、湛雷公交认字[2018]第00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理赔案;4、湛雷公交认字[2018]第00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理赔案;5、湛雷公交认字[2018]第0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理赔案;6、湛雷公交认字[2018]第004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理赔案;7、湛雷公交认字[2018]第004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理赔案;8、事故时间:2017年1月24日20时10分,地点:雷州市雷南大道麻扶小学路段,当事人:王某某,洪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理赔案;9、事故时间:2017年7月7日21时30分,地点:雷州市南兴镇人民二街路口路段,当事人:王某甲,刘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理赔案;10、事故时间:2017年11月3日15时31分,地点:雷州市雷南大道路口,当事人:辜某某,陈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理赔案;11、事故时间:2018年2月14日9时00分,地点:雷州市邦塘花园,当事人:王某乙,梁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理赔案;12、事故时间:2018年2月23日13时30分,地点:雷州市龙门镇村路段,当事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理赔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12宗交通事故理赔的流程分别向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另案处理)邮政银行帐号62159958800********汇入9.68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农业银行帐号446124004********汇入人伤赔付金额7万元和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农业银行帐号62284806262********汇入车损赔付金额0.49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另案处理)南粤银行帐号62244800********汇入赔付金额15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另案处理)工商银行帐号62220320150*******汇入赔付金额8.5万元、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另案处理)农商银行帐号800100018********汇入赔付金额13万元、犯罪嫌疑人柯某甲(另案处理)邮政银行帐号6217995910********汇入赔付金额7.14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另案处理)邮政银行帐号440500********汇入赔付金额10.3万元、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另案处理)农业银行帐号6228480626714076074汇入赔付金额7万元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农业银行帐号62284806281********汇入赔付金额1.5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招商银行帐号62172810829********汇入赔付金额12.7734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农商银行帐号62172810829********汇入赔付金额9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另案处理)建设银银行帐号6217003120019443297 汇入赔付金额4.36 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工商银行帐号20150211011********汇入赔付金额8.674万元。
2018年下半年,华安保险公司对其公司理赔案件内部检查时发现余某某有伙同中介人员虚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嫌疑,同年9月11日,余某某写《情况说明》书面说明其受派华安保险公司负责雷州片查勘工作期间,处理人伤案件收受中介“ 九八” 给付好处费,案件交由“ 九八”处理的行为,同时其向华安保险公司上缴了3.5万元违法所得。2018年9 月20日,柯某甲到该公司退回全额赔款7.14万,并书面说明经中介操作骗取保险公司赔款7.14万元的事实。至2018年12月3日止,华安保险公司被诈骗的1144174元己全部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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