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年**月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省**县,住**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余干县公安局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9日,徐某某叫赵某某、李某某、余某某到安徽合肥开设银行卡,赵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每人开了一张电话卡、二张银行卡,开设的银行卡和绑定的电话卡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徐某某将银行卡转卖给境外赌博份子使用,2020年1月3日,李某某开设的银行卡转来了44万9干元,李某某将此银行卡挂失并理注销、补卡业务,44万9千元中有10万元转入余某某银行账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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