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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冠检公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1********,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路**号**幢**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7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梁某某,广东某某新纪元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冠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山东省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开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00838.6元,税款101831.26元,吴某某为开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及购买发票的经手人。吴某某供述该发票是八个点通过余某某购买,余某某供述该发票是钟某某安排其送给吴某某公司,钟某某供述该发票是钟某某六点八个点通过白某某购买的,然后以七点八个点销售给吴某某的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余某某介绍冠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开平市**服装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省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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