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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永良)(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12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乡**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18年1月21日以赣******的越野车车向叶**借款75000元。余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以该车为抵押物在微贷网贷款85000元,余某某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因此,2018年2月9日微贷网杭州总公司按照协议安排人员将其抵押的越野车拖放到分部车库。经调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承认因赌博输钱想扳本,遂将其名下赣******的白色马自达越野车抵押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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