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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荣福)(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6********,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3年12月2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都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都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冯某某(另案处理)、余某乙、余某丙等人在都昌县某宾馆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每场输赢一两万元不等,涉案总金额达到数十万元,从中抽头渔利五六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都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参赌人员均为冯光军事先电话邀约,对于参赌人员是否固定、抽头资金数额、涉赌资金数额根据现有言辞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余某甲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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