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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佟春旭)(公开版)_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矿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9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在明知佟某某等人系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况下,帮助接送实施盗窃犯罪的其他同案人员,并在佟某某等人实施盗窃犯罪时帮助放哨望风,为犯罪提供帮助,构成盗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某某甲在明知的情况下为盗窃犯罪实施帮助,且没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某某甲在佟某某指定的地点实施了望风放哨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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