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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依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69********,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县,家住:鄯善县*****号,无前科,个体户。于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根据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0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鄯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4月,犯罪嫌疑人阿某某从辛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万元价格买了鄯善县**路加油站对面空地,并实施建筑,在此期间阿某某与当地机油店老板(唐某某)发生土地纠纷,后唐伟权以阿某某非法违建工程反映鄯善县城建局,鄯善县城建局孟某某大队长核实违章建筑工程后带队劝阻阿某某施工,阿某某非但不听劝说,反而叫社会上的朋友艾某某前来帮忙,艾某某在明知阿某某的建筑是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伙同辛某某、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等人纠集犯罪嫌疑人阿某某、托某某、依某某等人以聚众造势,恐吓等方式阻碍城建局工作人员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晚上召集社会闲散人员喝酒、滋扰方式扰乱机油店老板正常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鄯善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案款物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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