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33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住辽宁省抚顺市**区**街**号楼*单元***号。2012年因赌博被抚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王某某、汪某某等人经介绍认识刘某某(另案处理)后,便向刘某某询问购买煤炭价格,刘某某以340元钱一吨的价格报价,汪某某觉得这个价格比别人低,遂达成购销意向。汪某某与刘某某经电话洽谈达成一致后,2017年11月6日,由鄂尔多斯市****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法人被不起诉人依某某与江西****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当面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煤业**煤矿,发热量5700大卡,价格340/吨(含税,同期2017年11月,**煤款销售含税价格为400元-390元,大客户最高可以优惠13元/吨)。合同签订后,刘某某负责联系煤源等业务,依某某便负责运送煤及付款转帐等业务,双方按合同价格开始履行。在快履行完之前价值68万元的2000吨煤后,汪某某继续汇款68万元至刘某某购买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在这次还剩下价值43万元煤没发送时,刘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迟不发货,在第一份合同刘某某未履行完后,刘某某、依某某在当时煤价仅降10元/吨、运费还上涨的情况下,承诺如再要江西**贸易有限公司预付3000吨的煤款,煤价、运费分别降低20元,诱使被害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第二份合同,含税价格320元/吨),此次煤价共计96万元,因之前刘某某还欠王某某公司价值43万元煤未发送,这次双方签订合同后就抵消之前的帐,刘某某再次获得江西**贸易有限公司的煤款53万余元,随后刘某某、依某某只交付了部分货后便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实际骗得919889.6元。之后,刘某某又以从山西发煤为由,再签订合同,又骗得江西**贸易有限公司预付货款、运费等275万元,累计骗得3669889.6元。事后经被害人催讨,刘某某等退还部分,迄今仍有3191914.79元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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