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89********,维吾尔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联系电话:1990990****。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乌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3日,我大队民警根据特情反映:居住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的热*(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02031988********)多次将毒品娜塔莎贩卖至乌苏、克拉玛依等地。当日乌苏市公安局立即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随后,民警安排特情联系热*购买了6.28克1000元娜塔莎。2020年4月24日大队民警根据特情反映,居住在克拉玛依市的热*向我市人员销售贩卖毒品(娜塔莎),禁毒大队立即安排特情贴靠,并从热*处购买娜塔莎10克(1000元)。经侦查2020年4月24日下午18时30分许将热*和其上线阿*抓获,当场从其两人乘坐的新JR****号轿车上缴获毒品娜塔莎8.57克,从热*处查获毒资1000元。经讯问,热*和阿*分别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工作,热*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上线贩毒人员依*。2020年4月25日11时许,在侦查员的引导下,热*通过微信联系其上线依*准备购买10克1200元的毒品娜塔莎,联系好后,侦查员押解热*前往克拉玛依市实施控制下交付,当日15时30分许,侦查员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栋制定严密的抓捕方案后,由热*带1200元钱到*小区*栋*房间从依*处购买毒品娜塔莎时,被侦查员抓获,侦查员当场从热*身上查获15小包自封袋包装的娜塔莎,净重5.23克,从依*住处查获娜塔莎57.71克及毒资1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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