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5********,汉族,文盲,务农,住怀远县**镇**村。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1日由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3日6时许,在怀远县万福镇关圩村老庄组的土路上,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村民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双方摔倒进在路北侧的土沟内,后发现陈某某腰部受伤。经怀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的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该案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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