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大石桥市石桥大街东区**号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大石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29日,大石桥市工商银行杨某某来到大石桥 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侯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在大石桥市工商银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20600******的信用卡,侯某某使用这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99271. 11元钱,利息 9867. 74元,目前这张信用卡巳经逾期超过三个月,大石桥市工商银行多次对其催收,侯某某拒不还款。侯某某的行为巳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另查,侯某某将其妻子李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在大石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20600****** 的信用卡据为己用,使用这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199625. 89 元钱,利息17507.58元。目前已经逾期超过三个月,经过大石桥市工商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石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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